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394號
TCDV,104,司促,28394,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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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94號
債 權 人 簡廷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嚴雋崴即尚崴土木包工業陳孟湄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載明債務人陳孟湄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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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