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345號
TCDV,104,司促,28345,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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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45號
債 權 人 泉福冠天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炎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
   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①已定期催繳釋明。
   ②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③提出泉福冠天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當選公告之
    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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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