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45號
債 權 人 泉福冠天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炎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
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①已定期催繳釋明。
②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③提出泉福冠天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當選公告之
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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