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95號
債 權 人 令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是否向相對人「林淑靖、郭欣怡、羅明宗」請求?若是
,應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及法律依據。(依退
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僅為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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