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95號
債 權 人 高靜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饒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高旺勝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請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僅於繼承遺產限度內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