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195號
TCDV,104,司促,28195,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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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95號
債 權 人 高靜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饒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高旺勝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請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僅於繼承遺產限度內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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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