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05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陳芷妤即陳淑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自⑴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二十一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計算,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每月依上開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
拾壹元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新臺
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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