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105號
TCDV,104,司促,28105,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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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05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陳芷妤即陳淑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自⑴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二十一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計算,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每月依上開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
   拾壹元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新臺
   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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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