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94號
債 權 人 曾振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崴瑒興業有限公司、張義智、林鈺娟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張義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
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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