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08號
PTDV,106,補,508,201708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杜婕希即晨信房屋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麗芳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應補
  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給付服務價金
  新台幣(下同)9 萬元及履行房屋買賣契約,惟原告僅為仲
  介,並非房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尚無請求被告履行房屋買
  賣契約之權利,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9 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
  如數補繳。
 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應
  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
  第1 項第4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
  起訴狀並未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具狀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