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99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周方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
八日起自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周方岳於民國101年0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05月24日
起至民國108年05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99%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
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
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4年08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
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4年08月27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8491元整,及
自民國104年0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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