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909號
TCDV,104,司促,27909,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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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9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何旻桓
債 務 人 何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旻桓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
    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何家興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共1筆,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78,372元,約定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1年07月01
    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6月01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43,12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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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