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羅家宗
李倚言
黃聖隆
蔡淑玲
李敏瑤
曾小芬
蔡素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駁回
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羅家宗、蔡淑玲、李敏瑤、
曾小芬、蔡素碧等5 人(下稱羅家宗等5 人),請求被告給
付除提撥勞退金差額外之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2,402,54
0 元(如附表所示),則羅家宗等5 人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
標的金額即為2,402,5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
惟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
即12,4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渠等5 人訴之聲明第二
項請求提撥勞退金差額,訴訟標的金額為145,984 元,應徵
裁判費1,55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3,980元(
計算式:12,430元+1,550 元=13,980元)。茲因羅家宗等
5 人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46號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暫免羅家宗等5 人上開裁判費之預納。另原告李倚
言、黃聖隆等2 人,請求被告給付除提撥勞退金差額外之部
分合計1,263,581 元(如附表所示),則本件原告李倚言等
2 人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263,58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惟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
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6,78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又渠等2 人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提撥勞退金差額,訴訟標的
金額為44,744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是本件李倚言等2
人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7,787 元(計算式:6,787
元+1,000元=7,787元)。
㈡另請提出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
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元/新臺幣)
┌──┬───┬─────┬─────┬─────┬─────┬─────┬─────┐
│編號│姓 名│工 資│ 預告工資 │ 特休未 │ 資遣費 │ 勞退金 │ 合計 │
│ │ │ │ │ 休工資 │ │ 未提撥 │ │
├──┼───┼─────┼─────┼─────┼─────┼─────┼─────┤
│ 1 │羅家宗│0 │33,333 │0 │56,250 │85,008 │174,591 │
├──┼───┼─────┼─────┼─────┼─────┼─────┼─────┤
│ 2 │蔡淑玲│42,856 │36,100 │0 │432,084 │13,680 │524,720 │
├──┼───┼─────┼─────┼─────┼─────┼─────┼─────┤
│ 3 │李敏瑤│17,572 │15,000 │0 │8,125 │12,916 │53,613 │
├──┼───┼─────┼─────┼─────┼─────┼─────┼─────┤
│ 4 │曾小芬│878,794 │50,800 │60,960 │693,998 │14,400 │1,698,952 │
├──┼───┼─────┼─────┼─────┼─────┼─────┼─────┤
│ 5 │蔡素碧│31,646 │21,333 │0 │23,689 │19,980 │96,648 │
├──┴───┼─────┼─────┼─────┼─────┼─────┼─────┤
│以上5人合計 │970,868 │156,566 │60,960 │1,214,146 │145,984 │2,548,524 │
├──┬───┼─────┼─────┼─────┼─────┼─────┼─────┤
│編號│姓 名│工 資│ 預告工資 │ 特休未 │ 資遣費 │ 勞退金 │ 合計 │
│ │ │ │ │ 休工資 │ │ 未提撥 │ │
├──┼───┼─────┼─────┼─────┼─────┼─────┼─────┤
│ 1 │李倚言│96,735 │33,333 │66,667 │27,084 │9,486 │233,305 │
├──┼───┼─────┼─────┼─────┼─────┼─────┼─────┤
│ 2 │黃聖隆│776,902 │17,000 │0 │245,860 │35,258 │1,075,020 │
├──┴───┼─────┼─────┼─────┼─────┼─────┼─────┤
│以上2人合計 │873,637 │50,333 │66,667 │272,944 │44,744 │1,308,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