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04號
PTDV,106,補,504,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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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羅家宗
      李倚言
      黃聖隆
      蔡淑玲
      李敏瑤
      曾小芬
      蔡素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駁回
  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羅家宗蔡淑玲李敏瑤
  曾小芬蔡素碧等5 人(下稱羅家宗等5 人),請求被告給
  付除提撥勞退金差額外之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2,402,54
  0 元(如附表所示),則羅家宗等5 人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
  標的金額即為2,402,5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
  惟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
  即12,4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渠等5 人訴之聲明第二
  項請求提撥勞退金差額,訴訟標的金額為145,984 元,應徵
  裁判費1,55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3,980元(
  計算式:12,430元+1,550 元=13,980元)。茲因羅家宗
  5 人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46號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暫免羅家宗等5 人上開裁判費之預納。另原告李倚
  言、黃聖隆等2 人,請求被告給付除提撥勞退金差額外之部
  分合計1,263,581 元(如附表所示),則本件原告李倚言
  2 人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263,58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惟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
  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6,78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又渠等2 人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提撥勞退金差額,訴訟標的
  金額為44,744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是本件李倚言等2
  人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7,787 元(計算式:6,787
  元+1,000元=7,787元)。
 ㈡另請提出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
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元/新臺幣)
┌──┬───┬─────┬─────┬─────┬─────┬─────┬─────┐
│編號│姓 名│工   資│ 預告工資 │ 特休未 │ 資遣費 │ 勞退金 │  合計  │
│  │   │     │     │ 休工資 │     │ 未提撥 │     │
├──┼───┼─────┼─────┼─────┼─────┼─────┼─────┤
│ 1 │羅家宗│0     │33,333  │0     │56,250  │85,008  │174,591  │
├──┼───┼─────┼─────┼─────┼─────┼─────┼─────┤
│ 2 │蔡淑玲│42,856  │36,100  │0     │432,084  │13,680  │524,720  │
├──┼───┼─────┼─────┼─────┼─────┼─────┼─────┤
│ 3 │李敏瑤│17,572  │15,000  │0     │8,125   │12,916  │53,613  │
├──┼───┼─────┼─────┼─────┼─────┼─────┼─────┤
│ 4 │曾小芬│878,794  │50,800  │60,960  │693,998  │14,400  │1,698,952 │
├──┼───┼─────┼─────┼─────┼─────┼─────┼─────┤
│ 5 │蔡素碧│31,646  │21,333  │0     │23,689  │19,980  │96,648  │
├──┴───┼─────┼─────┼─────┼─────┼─────┼─────┤
│以上5人合計 │970,868  │156,566  │60,960  │1,214,146 │145,984  │2,548,524 │
├──┬───┼─────┼─────┼─────┼─────┼─────┼─────┤
│編號│姓 名│工   資│ 預告工資 │ 特休未 │ 資遣費 │ 勞退金 │  合計  │
│  │   │     │     │ 休工資 │     │ 未提撥 │     │
├──┼───┼─────┼─────┼─────┼─────┼─────┼─────┤
│ 1 │李倚言│96,735  │33,333  │66,667  │27,084  │9,486   │233,305  │
├──┼───┼─────┼─────┼─────┼─────┼─────┼─────┤
│ 2 │黃聖隆│776,902  │17,000  │0     │245,860  │35,258  │1,075,020 │
├──┴───┼─────┼─────┼─────┼─────┼─────┼─────┤
│以上2人合計 │873,637  │50,333  │66,667  │272,944  │44,744  │1,308,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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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