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760號
TCDV,104,司促,27760,201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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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6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沈榮富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王玉娟
債 務 人 沈君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叁仟捌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
  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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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