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702號
TCDV,104,司促,27702,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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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0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太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劉俞傑

債 務 人 林孟靜
債 務 人 王明旦
債 務 人 林鄭美津
一、㈠債務人太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俞傑林孟靜王明旦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元,及如附件附
   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太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俞傑林孟靜王明旦
   、林鄭美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
   陸佰零陸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太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俞傑林孟靜王明旦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
   如附件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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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