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0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太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劉俞傑
人
債 務 人 林孟靜
債 務 人 王明旦
債 務 人 林鄭美津
一、㈠債務人太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俞傑、林孟靜、王明旦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元,及如附件附
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太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俞傑、林孟靜、王明旦
、林鄭美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
陸佰零陸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太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俞傑、林孟靜、王明旦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
如附件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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