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49號
債 權 人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錫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士承企業有限公司、李東柏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李東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
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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