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449號
TCDV,104,司促,27449,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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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49號
債 權 人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錫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士承企業有限公司、李東柏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李東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
   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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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