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2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彭楓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彭楓馳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24055287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8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705元及費用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彭楓馳於民國104年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463670571560643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8月12日止未受償之費用5
745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
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
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720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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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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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彭楓馳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4815 │ │08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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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彭楓馳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56018 │ │08月13日起 │ │點七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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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彭楓馳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60694│ │08月13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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