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1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高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高麗真於民國89年7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95037451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2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3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01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
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高麗真於民國92年10月16日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5520000115463507),詎相對人
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
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718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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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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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高麗真 431│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35694 │1789503745│03月 27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1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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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高麗真 552│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167455│0000115463│02月 02日 │ │ │
│ │元 │5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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