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186號
TCDV,104,司促,27186,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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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1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高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高麗真於民國89年7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95037451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2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3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01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
  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高麗真於民國92年10月16日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5520000115463507),詎相對人
  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
  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718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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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麗真 431│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35694 │1789503745│03月 27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1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高麗真 552│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167455│0000115463│02月 02日  │      │       │
│  │元  │5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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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