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88號
PTDV,106,補,488,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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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陳育駿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琳林水明張謝玉梅林金輝、林金
  泉、林盧金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所有權部、
  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
  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
  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㈢請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彩色
  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號碼與照片、周
  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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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