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陳育駿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琳、林水明、張謝玉梅、林金輝、林金
泉、林盧金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所有權部、
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
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
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㈢請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彩色
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號碼與照片、周
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