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1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庭妮
債 務 人 楊詩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庭妮前就讀私立正德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楊
詩瑀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4筆,合計
借款本金42,11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庭妮自民國104年06月13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0,27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楊詩
瑀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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