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廖崇任
債 務 人 莊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廖崇任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莊金蘭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56,36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
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廖崇任自民國104年03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3,65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莊金蘭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697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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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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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莊金蘭、廖│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3658 │崇任 │2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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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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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莊金蘭、廖│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658 │崇任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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