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848號
TCDV,104,司促,26848,201509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48號
債 權 人 邱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瑞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地。
  ㈡確認本件有無指定送達代收人及聲請狀面所載張育畯為何
   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