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48號
債 權 人 邱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瑞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地。
㈡確認本件有無指定送達代收人及聲請狀面所載張育畯為何
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