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51號
債 權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代 理 人 張莉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巫佳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印文。(或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