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14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蔡豐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零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