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714號
TCDV,104,司促,26714,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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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14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蔡豐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零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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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