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02號
債 權 人 山傑(SANJAY AMRUTLAL)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志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以年息6%計算之依據。(台端所提之本票尚有未到期
者,請釋明以年息6%計算之依據?抑或應依民法第203條請
求年息5%?)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