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602號
TCDV,104,司促,26602,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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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02號
債 權 人 山傑(SANJAY AMRUTLAL)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志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以年息6%計算之依據。(台端所提之本票尚有未到期
   者,請釋明以年息6%計算之依據?抑或應依民法第203條請
   求年息5%?)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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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