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79號
PTDV,106,補,479,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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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郭群敏 
被   告 郭賢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71.2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 萬9,000 元
】,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兩造於民國105 年1 月13日達成之共有物
分割協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應有部分2 分之1 計算,
即應核定為352 萬6,400 元(計算式:371.2 ×19000 ×1/2 =
35 264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9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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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