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施政江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錦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坤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80,035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
。茲因原告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6 年度救字第
28號),已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原告得暫免繳納本件
裁判費,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錦昌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張坤海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補正適格之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