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405號
債 權 人 崇光天下管理委員會
債 權 人 陳增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芸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是否為崇光天下管理委員會、陳增松二人?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崇光天下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報備証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