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405號
TCDV,104,司促,26405,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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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405號
債 權 人 崇光天下管理委員會
債 權 人 陳增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芸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是否為崇光天下管理委員會陳增松二人?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崇光天下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報備証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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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