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255號
TCDV,104,司促,26255,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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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255號
債 權 人 豐華二手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吳俊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惠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
   與狀附證據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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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