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201號
債 權 人 林源榮
債 權 人 鄭美齡
債 權 人 林月却
債 權 人 徐春美
債 權 人 吳淑貞
債 權 人 廖翊均
債 權 人 余麗敏
債 權 人 黃振家
債 權 人 林嫦茹
債 權 人 賴金妙
債 權 人 賴陳秀梅
債 權 人 賴瀚承
債 權 人 吳並修
債 權 人 夏子茵
債 權 人 郭謹儀
債 權 人 李素珍
債 權 人 連鳳嬌
債 權 人 黃東北
債 權 人 黃金霞
債 權 人 李倖誼
債 權 人 蕭素香
債 務 人 李德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源榮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美齡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春美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淑貞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翊均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麗敏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振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嫦茹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金妙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陳秀梅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瀚承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並修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夏子茵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謹儀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素珍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鳳嬌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東北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金霞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倖誼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素香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月却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伍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