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904號
債 權 人 許堃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春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㈡支票號碼NT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