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904號
TCDV,104,司促,25904,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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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904號
債 權 人 許堃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春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㈡支票號碼NT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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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