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651號
TCDV,104,司促,24651,2015090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51號
債 權 人 吳俊佑
債 務 人 鍾紘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