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351號
TCDV,104,司促,23351,2015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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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51號
債 權 人 林鍵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尚沃即林正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 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尚沃即林正義發給支付命令,惟 查:債務人林尚沃即林正義業於民國99年9月7日死亡,此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是以債務人因 死亡而喪失權力能力與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請求,依上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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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