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4年度,18號
TCDV,104,勞簡上,18,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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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寶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邦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5月5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勞簡字第1號第1審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民國104年6月16日民事上訴狀、104年6月23日民事上訴狀之上訴
人法定代理人暨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請到院補正)
,或上訴人委任劉灅嶢︳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
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
,併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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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