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呂超群律師
複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上訴人 郭治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延長工時工資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28號勞動基準法事件訴訟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簡上 字第28號勞動基準法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