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楊宗儒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被 告 蕭光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其就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 號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存在,則訴訟標的價額即依上開建物之房
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0,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