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凱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節雄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72,780元
,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