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無償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075號
TCDV,103,訴,3075,2015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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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凱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節雄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72,780元
,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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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