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068號
TCDV,103,訴,3068,2015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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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徐麗惠
       陳進旗
       卓木蘭
       黃宇佑
       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原   告  廖瓊桑即一粒沙文化媒體企業社
       陳秀芄即紀和商行
       盧清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7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13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 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 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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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