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駿捷
訴訟代理人 黃豐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宜蓁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45號返
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