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75號
TCDV,103,家訴,175,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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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75號
原   告 吳炮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被   告 林綉娥
      陳林秀美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陳瑞鋒
被   告 葉政鑫
      葉律佑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葉育銓
      林金聰
      林怡汝
      陳麗華
      陳百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淑真
被   告 陳重智
      陳小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04 年9 月29日下午5 時宣判,然因當日臺中市停班停課,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裁定將本件改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下午5 時宣判。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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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