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陳王徵
陳王琨
陳政平
陳政恒
陳泰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第1 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4 萬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2,5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