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3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淑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昆豪等6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