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46號
TCDV,102,建,146,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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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6號
原   告 瑞德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胡文龍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   告 林志忠
      謝燕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事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本人到庭,且請兩造訴訟代理人就本件承攬契約之存續,抑或消滅(即解除或終止)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再次表明清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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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