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627號
TCDV,100,訴,1627,20150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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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27號
原   告 高淑惠
被   告 永順發房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鶴
訴訟代理人 黃璿紘
訴訟代理人 何彬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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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順發房屋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