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許允良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被 告 林協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3 萬7,800
元【計算式:4200元/ ㎡×509 ㎡=0000000 】,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186 元。茲
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協賦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系爭土地遭占用
之現況照片(含建物門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