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22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逸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育逸因涉犯加重強盜未遂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 之原因與必要,業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04 年10月1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智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