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志明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293
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志明自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志明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 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 係法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重罪者,有趨 吉避凶之常情,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 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自 民國104 年6 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 因均仍存在,且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9 月12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