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757號
TCDM,104,聲,3757,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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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57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 律師
被   告 顏朝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
字第6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顏朝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 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 104 年7 月24日裁定羈押;惟被告業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自104 年9 月25日起執行有期徒刑 1 年3 月等情,有訊問筆錄、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被告 既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無必要,應 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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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