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397號
TCDM,104,聲,3397,201509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耑安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重訴字第651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被告坦承犯行,核與共犯蕭毓仁及證人廖仁男等人之證述 相符,且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高度逃亡 之可能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 ,自民國104 年7 月24日起羈押之。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另犯詐欺案件 ,由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7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 號判 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並自104 年9 月8 日起,由本院准予借 執行該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新字第 11828 號執行指揮書1 紙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羈押中,而 為執行受刑人,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黃齡玉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