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沈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0846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易
字第75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沈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沈添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 之時間,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至5 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人所有或管領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得逞;又於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時間 ,至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 方式,著手竊取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人所有或管領之物, 惟因不詳原因而未得逞。
二、證據:
(一)被告黃沈添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洪東甲、郭原成、張正來、張孫堯、詹家元、 黃証群、證人即告訴人高瀅婷、杜建緯於警詢中之證述。(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照片、贓物認領保 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裕民汽車中 工廠維修明細表、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 票等件。
(四)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紀錄。三、爰審酌被告前即因竊盜案件,多次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仍不知悔改, 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再為本案各次犯行,惟行竊所得 之物價值非高,且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已返還各該 被害人,危害尚非至鉅,被告於犯後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 尚佳,暨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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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犯罪時間 │所有人│ 犯罪方法 │ 罪刑 │
│號├──────┤管領人│ │ │
│ │ 犯罪地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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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6月29日│洪東甲│黃沈添以自備鑰匙開啟洪東│黃沈添竊盜,處有期│
│ │某時許 │ │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自用小客車車門後,徒手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臺中市龍井區│ │取洪東甲所有置於車內之行│折算壹日。 │
│ │遊園南路319 │ │車執照1張、保險卡2張得逞│ │
│ │巷35弄口附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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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年6月30日│郭原成│黃沈添以自備鑰匙開啟郭原│黃沈添竊盜,處有期│
│ │凌晨3時前某 │ │成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時許 │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後,徒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竊取郭原成之妻黃麗鳳所有│折算壹日。 │
│ │桃園市八德區│ │置於車內之行車執照1張、 │ │
│ │中山路336之5│ │保險卡1張得逞。 │ │
│ │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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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年6月30日│張正來│黃沈添以拾得磚頭擊破張正│黃沈添竊盜,處有期│
│ │清晨5時30分 │ │來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前某時許 │ │自用小客車右後側之三角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玻璃後,進入車內徒手竊取│折算壹日。 │
│ │桃園市八德區│ │張正來所有置於車內之行車│ │
│ │中山路336巷 │ │執照1張、保險卡1張、照片│ │
│ │10號前 │ │影像光碟1片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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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年6月30日│張孫堯│黃沈添以自備鑰匙開啟張孫│黃沈添竊盜,處有期│
│ │清晨6時前某 │ │堯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時許 │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後,徒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竊取張孫堯之妻張蔡秀蘭所│折算壹日。 │
│ │桃園市八德區│ │有置於車內之行車執照1張 │ │
│ │介壽路2段802│ │、保險卡1張,及張孫堯所 │ │
│ │巷底之停車場│ │有置於車內之駕駛執照2張 │ │
│ │ │ │(起訴書誤載為1張)、金 │ │
│ │ │ │融卡3張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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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年7月初某│詹家元│黃沈添以自備鑰匙開啟詹家│黃沈添竊盜,處有期│
│ │日某時許 │ │元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自用小客貨車車門後,徒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臺中市沙鹿區│ │竊取詹家元所有置於車內之│折算壹日。 │
│ │興安路19號頂│ │行車執照1張、保險卡1張得│ │
│ │好超市後方之│ │逞。 │ │
│ │停車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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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年7月7日 │黃証群│黃沈添以自備鑰匙試圖開啟│黃沈添竊盜,未遂,│
│ │下午6時前某 │ │黃証群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時許 │ │-EG號自用小客貨車(起訴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書誤載為自小客車)門鎖及│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龍井區│ │油箱蓋,欲竊取車內財物,│ │
│ │臺灣大道5段3│ │惟因不詳原因未能得逞。 │ │
│ │巷30弄38號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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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年7月7日 │高瀅婷│黃沈添以自備鑰匙試圖開啟│黃沈添竊盜,未遂,│
│ │晚間7時前之 │ │高瀅婷所有車牌號碼000-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某時許 │ │NSB號重型機車油箱蓋及USB│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插槽,欲竊取車內財物,惟│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龍井區│ │因不詳原因未能得逞。 │ │
│ │新興路51巷8 │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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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年7月7日 │杜建緯│黃沈添以自備鑰匙試圖開啟│黃沈添竊盜,未遂,│
│ │晚間7時前之 │ │杜建緯所有車牌號碼000-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某時許 │ │DPY號重型機車電門鎖及其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龍井區│ │自用小客車車門鑰匙孔,欲│ │
│ │新興路51巷8 │ │竊取車內財物,惟因不詳原│ │
│ │號 │ │因未能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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