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2050號
TCDM,104,審易,2050,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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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余秋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39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游余秋花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壹張、現金新臺幣捌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游余秋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 絡,自民國104年4月16日起,由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臺中市 北區英才公園內,提供以香港六合彩為標的,每簽1支賭金 新臺幣(下同)10元至100元(實收8至80元)之方式,聚集 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賭客簽注後被告再將簽賭 資料轉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約定所簽選之號碼與每星 期二、四、六開出之香港六合彩6個號碼核對,賭客如簽中2 個號碼(俗稱二星)可依下注金額贏得57倍彩金、簽中3個 號碼(俗稱三星)可贏得570倍彩金,簽中特別號可贏得不 詳倍數之彩金;如未簽中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贏得賭金 ,被告則從中抽取不詳利潤。嗣於104年4月21日下午3時30 分許,為警據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將被告攔下盤 查,當場扣得被告所有綽號「鬍鬚」、「阿桃」之賭客下注 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及綽號「鬍鬚」之賭客所交付之賭資現 金800元。
二、證據:
(一)被告游余秋花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簽注單1張、現金800元。
(三)卷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各1 份、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各1張。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游余秋花共同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與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處斷),願受有 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 扣案之簽注單1張、現金800元均沒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 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 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 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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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