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220號
KLDM,89,訴,220,20010119,1

1/1頁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柯士彬
        陳英鳳
  被   告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乙○○
  被   告 魏宗勝
        (魏俊
右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八三
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志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