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柯士彬
陳英鳳
被 告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乙○○
被 告 魏宗勝
(魏俊
右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八三
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志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