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中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
8439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中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 罪。又被告曾於民國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 ,先後經本院以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624號簡易判決及102年 度中交簡字第2303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有期 徒刑2月確定,後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4號裁定定其應 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被告 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於102年間, 均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2年度中交 簡字第1624號簡易判決及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303號簡易判 決(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 經撤銷而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2 月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 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 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一般道路 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毫克,顯然漠視自身 安危,枉顧公眾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然幸未發 生車禍事故即為警攔檢查獲,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言股
104年度偵字第18439號
被 告 陳中吉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中吉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9月9日,以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2年10月7日確定,再與其另犯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 徒刑2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於103年4月25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4年7月6日上午10時30 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某工 地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6時6分許, 行經臺中市太平區精美一街與精美路口時,為警盤檢查獲, 經警對陳中吉為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60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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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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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陳中吉於警詢、│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飲│
│ │偵訊中之自白。 │用啤酒後,騎乘機車上路等│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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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經警測試被告之酒精濃度,│
│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
│ │精測定紀錄表。 │升0.60毫克之事實。 │
├──┼─────────┼────────────┤
│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飲│
│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用啤酒後,騎乘機車上路為│
│ │事件通知單影本。 │警查獲等事實。 │
├──┼─────────┼────────────┤
│ 4 │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
│ │料。 │型機車車主為王靜雯。 │
├──┼─────────┼────────────┤
│ 5 │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被告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
│ │資料。 │照業經主管機關吊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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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請審酌被 告曾2次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不思悛 悔,再於飲酒之後,無視道路交通及用路人之安全,即騎乘 機車上路,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等情,請從重量刑,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郭 景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 振 陞